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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评估(项目)风险评估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价格鉴证评估风险评估(以下简称价格风险评估),是指在受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国企重组、贷款抵押、保险理赔、环境影响、社会保障等价格鉴证评估项目,可能引起或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和公共安全问题,为有效防范、化解、控制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系统调查,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的风险评估方式。
第三条 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价格鉴证评估执业中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第四条 价格风险评估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性原则:风险评估所用资料和数据全面、真实、有效,风险评估过程应摒弃个人主观臆断和偏好。
(二)科学评价性原则;采用科学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开展风险调查、识别、评估。风险评估结论与调查资料、数据之间应有清晰的逻辑关系。
(三)全面系统性原则;应对各类涉稳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并考虑其关联性,充分估计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
(四)权责统一性原则:价格风险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对风险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负责的义务。
第二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五条 价格风险评估适用简易、一般、特别三种程序。
第六条 简易程序是针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单一,群众诉求较为集中、明确,矛盾问题化解比较容易、风险较小的事项。
第七条 简易程序包括:制定方案、民意调查、专题分析、编制报告、专家评审、报告备案。
第八条 一般程序是针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较多,群众诉求分化不一,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矛盾和风险隐患比较突出、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事项,需严格按照一般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一般程序包括: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公示、风险调查、调查方法、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降低风险措施、最终风险等级评判、评估结论和建议、报告编制、报告评审、报告复审。
第十条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内容包括:
(一)评估公示内容、方式和范围;
(二)评估人员组成和人员分工;
(三)编制风险调查问卷、资料清单等;
(四)风险调查的范围对象、工作方法和时间安排等;
(五)影响范围、利益相关者和主要风险因素的初步识别;
(六)评估程序、评估内容和进度安排;
(七)评估的重点和难点;
(八)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公示。评估公示包括: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要求。
第十二条 在下列公示方式中,在选择第一种方式的基础上可同时选择其他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在人群密集或人流量大的地方张贴告示;
(二)在电视、电台、报纸或门户等媒体发布公告;
(三)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寄发邮件、上门通知或集中相关人员进行告知;
(四)对涉及人数较少的,可派送公示材料。
第十三条 公示内容包括:
(一)风险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变化;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五)评估主体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
(六)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示要求包括:
(一)应充分考虑决策事项公示后可能引发的各项风险,提前制定风险防范化解预案。
(二)公示内容应全面、真实、客观,阐述的决策事项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影响,并拟定初步解决方案。
(三)环境敏感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项目以及其他涉及人数众多的决策事项的公示时间不宜低于10个工作日,其他决策事项的公示时间不宜低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风险调查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户数。
第十六条 调查范围应确定主题内容,涵盖决策事项影响区域、调查对象和时间范围等内容。从地理空间来看,不同决策事项的风险调查范围存在差异,不同决策事项的风险调查范围应符合抽样调查标准。
第十七条 调查对象是指与决策事项有利益关系,并影响决策事项实施的各利益相关者,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相关者。
(一)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受决策事项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二)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受决策事项直接影响的居民、商户、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相关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调查户数应根据项目类型、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确定。风险调查范围和调查户数,要按照抽样标准可以随时根据实际影响范围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一)直接利益者不足100户调查户数应超过80%;超过100户不足500户调查户数应超过50%,且不应低于80户;超过500户调查户数应超过30%,且不应低于250户。
(二)间接利益相关者的调查对象选择应遵循概率抽样原则,样本应覆盖不同类型利益群体,以体现样本的代表性。
(三)适当兼顾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关注低收入、弱势等相关特殊群体。
第十九条 调查方法包括: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座谈法、网络舆情分析法、文献法、利益相关者分析法。
(一)问卷法。问卷法的工作要求为:
1.调查问卷中被调查对象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联系电话等。
2.调查问卷应包括决策事项概况,应围绕调查对象关切的内容和利益诉求进行设计,应客观反映被调查者对决策事项社会影响的认知、实施的态度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适当设置开放性问题。
3.问题应客观中立、明确具体、语言应准确通俗。
4.敏感性问题应注意提问技巧。
5.被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应在调查问卷上签字,如果调查人员代签应说明具体原因。
(二)访谈法。访谈法的工作要求为:
1.访谈法包括个人访谈、小组访谈等形式。
2.应重点走访受决策影响较大、反映比较强烈的利益相关者,当面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在走访中应阐述清楚决策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实施方案和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4.走访结束后,应对资料进行梳理、归类和汇总。
(三)观察法。观察法的工作要求为:
1.观察法应遵循客观性、全面性和深入性原则。
2.观察时要选好观察对象和环境,选择观察时间和场合。
3.建立良好互动,尽量减少观察活动对被观察者的影响。
4.观察过程和结果应形成记录。
(四)座谈法。座谈法的工作要求为:
1.应提前向参会者通报决策事项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2.让参会者充分表达真实意见,着力消除人民群众疑虑。
3.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五)网络舆情分析法。网络舆情分析法的工作要求为:
1.通过网络媒体、市长热线、地方信访部门等平台,收集决策事项舆情动态。
2.收集和分析决策事项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构成、特征和主要诉求。
3.收集相似的决策事项引起的历史事件和矛盾纠纷资料。
4.收集各类媒体的关注重点和关注程度。
(六)文献法。文献法的工作要求为:
1.应按照决策事项的资料清单收集相应的文献资料。
2.文献资料应当权威、全面和客观。
(七)利益相关者分析法。利益相关者分析法的工作要求为:
1.重点分析直接利益相关者、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意见。
2.分析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决策事项的态度、意见和建议。
3.分析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4.分析决策事项所在地与决策事项有关的社会矛盾、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众的信访重点。
5.分析媒体对决策事项的态度,重点分析热点舆情。
6深层次、多维度分析调查结果,应全面、客观反映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风险等级评判
第二十条 风险等级评判,应建立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基础上。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在全面了解各种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够预测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从而选择处理风险的有效手段。风险识别方法很多,常见的方法有:
(一)对照表法。根据决策事项情况建立与其相关和能够体现特征的风险因数列表,采用排除法,逐一排除与决策事项无关的风险因素,确定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类型和因素。
(二)专家咨询法。依托相关专家的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会议、访谈等方式咨询专家对社会风险类型和因素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例参照法,通过参照以往相似、相同案例内容,分析和识别社会风险类型和因素。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是指在对决策事项不利所导致损失的历史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概率统计等方法对特定决策事项不利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风险事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定量评估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通常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应根据专家的经验确定;定量分析,应从决策事项的风险发生阶段、地域、影响群体、风险的成因、影响表现、风险分布、影响程度等特性来分析其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根据风险的激烈程度、持续时间和涉及人员数量,分析、预测和估计每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风险程度,以及引发风险的直接和间接原因等。
(二)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在收集的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分析论证。评判决策事项的初始风险等级。
(三)编制决策事项的风险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风险发生概率是指该社会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按照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将各主要风险事项的风险概率(p)划分为五档,即:
(一)风险发生概率很高(概率在81%—100%),频繁发生;
(二)风险发生概率较高(概率在61%—80%),可能发生;
(三)风险发生概率中等(概率在41%—60%),偶尔发生;
(四)风险发生概率较低(概率在21%—40%),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五)风险发生概率很低(概率在0%-20%),几乎不可能发生。
第二十五条 风险影响程度是指该风险因素影响规模、影响时间、群众承受能力等综合情况,按照风险发生后对项目的影响大小,将影响程度(q)划分为五档,即:
(一)严重(评判标准81%—100%)。在当地或更大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努力才能消除,付出巨大代价,影响程度严重。
(二)较大(评判标准61%—80%)。在当地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努力才能消除,付出较大代价,影响程度较大。
(三)中等(评判标准41%—60%)。在当地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需要通过一定时间的努力才能消除,付出一定代价,影响程度中等。
(四)较小(评判标准21%—40%)。在当地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但可在短时间内消除,影响程度较小。
(五)可忽略(评判标准0%-20%)。在当地造成较小影响,可自行消除,影响程度可忽略。
第二十六条 风险程度即风险等级,是指评价风险大小的指标,由单因素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程度(R=p×q)划分为五档:
(一)重大(评判标准R>0.64)。发生概率很高,社会影响和损失严重,影响和损失不可接受,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
(二)较大(评判标准0.64 ≥ R > 0.36)。发生概率较高,社会影响和损失较大,影响和损失可接受,需要采取一定的防范化解措施。
(三)一般(评判标准0.36 ≥ R > 0.16)。发生概率较低,社会影响和损失较小,一般不影响项目的可行性,应采取一定的防范化解措施。
(四)较小(评判标准0.16 ≥ R > 0.04)。发生概率很低,或社会影响和损失很低,一般不影响项目的可行性。
(五)微小(评判标准0.04≥ R > 0)。发生概率很小,且社会影响和损失很小。
第二十七条 确定单因素风险权重值。权重是指某因素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权重越高,则该因素越重要。采取德尔菲法或AHP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风险类型和风险因素的权重值。
(一)德尔菲法。德尔菲法也称专家调查法,邀请不少于5名专家参与打分,分别对各风险因素进行甄选并确定其权重。在对所要评估的决策事项征得专家的意见后,进行整理、归纳、统计,再匿名反馈给各专家,再次征求意见,再集中反馈,直至得到一致的意见。
(二)AHP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是指将一个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将目标分解为多个目标或准则,进而分解为多指标(或准则、约束)的若干层次,通过定性指标模糊量化方法算出层次单排序(权数)和总排序,以作为目标(多指标)、多方案优化决策的系统方法。
(三)其他方法。权重计算的确定方法还有熵值法(熵权法)、优序图法、信息量权重等方法。
第二十八条 确定综合风险等级指数。 确定综合风险等级指数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建立项目综合风险指数计算表。在单因素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将评判确定的主要特征风险全部列入表中;
(二)确定每一个单因素风险的权重(I)。根据统计结果或利用专家经验,对每个单因素风险的重要性及风险程度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方法确定每个单因素风险的权重并进行归一化处理;
(三)给每个单因素风险赋值(R)。根据单因素风险程度评判方法评判的每个单因素的风险程度,分别给微小、较小、一般、较大和重大5个等级赋值;
(四)计算每个风险因素的风险指数(Wn)。将每个风险的权重系数与程度系数相乘,所得分值即为每个风险因素风险指数。
(五)最后将风险指数计算表中所有风险的风险指数相加,得出整个项目的综合风险指数,分值越高,项目的整体风险程度越大。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判初始风险等级。根据单个风险因素和主要特征风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程度,综合评判初始风险等级。
第三十条 风险等级综合总体判断标准:
(一)高风险等级(重大负面影响):大部分群众对决策事项实施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等级(较大负面影响):部分群众对决策事项实施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等级(一定负面影响):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决策事项实施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化解矛盾。
第三十一条 可能引发风险事件的判断标准:
(一)高风险等级(重大负面影响):如冲击、围攻国家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及重点地区、部位、场所,发生打、砸、抢、烧等集体械斗、聚众闹事、人员伤亡事件,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等;
(二)中风险等级(较大负面影响):如集体上访、请愿、发生极端个人事件,围堵施工现场,堵塞、阻断交通,媒体(网络)出现负面舆情;
(三)低风险等级(一定负面影响):如个人非正常上访,静坐、拉横幅、喊口号、散发宣传单,散布有害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风险事件参与人数判断标准:
(一)高风险等级(重大负面影响):200人以上;
(二)中风险等级(较大负面影响):10人至200人;
(三)低风险等级(一定负面影响):10人以下。
第三十三条 单因素风险程度判断标准:
(一)高风险等级(重大负面影响):2个及以上重大或5个及以上较大单因素风险;
(二)中风险等级(较大负面影响):1个重大或2个到4个较大单因素风险;
(三)低风险等级(一定负面影响):1个较大或1个到4个一般单因素风险。
第三十四条 风险调查结果判断标准:
(一)高风险等级(重大负面影响):征求意见结果,明确反对者超过33%;
(二)中风险等级(较大负面影响):征求意见结果,明确反对者占10%到33%;
(三)低风险等级(一定负面影响):征求意见结果,明确反对者低于10%。
第三十五条 综合风险指数判断标准:
(一)高风险等级(重大负面影响)>0.64;
(二)中风险等级(较大负面影响)0.36至0.64;
(三)低风险等级(一定负面影响):<0.36。
第三十六条 初始风险等级判定,应在综合考虑风险等级判断标准基础上确定,一般只要满足其中的一项评判标准,就判定相应的风险等级(等级就高判定)。
第三十七条 最终风险等级评判要根据初始风险等级,结合降低风险的措施,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对决策事项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判,确定最终风险等级。
第三十八条 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决策事项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3个等级。
第四章 评估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论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结论;决策事项风险等级的评估结论。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建议的内容包括:结合稳评工作开展情况和最终风险等级,提出决策事项实施的关键环节、重点矛盾、注意事项,以及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等方面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风险调查、利益相关者分析、各方对决策事项的反映和采纳情况、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等级评判、评估结论和建议、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分析等内容。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库”。
第四十三条 风险评估专家选聘的原则:
(一)风险评估专家库建设遵循“严格准入、分类建库、统筹使用”的原则;
(二)坚决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自觉接受本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术类专家选聘条件:
(一)能够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业的工作特点,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理论、政策、行业发展状况;
(二)应在教学、研究机构或其他领域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且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研究满3年。
第四十五条 行业类专家选聘条件:
(一)由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交通、审计、住建、农业、水利、医疗卫生、应急保障、工信、民政(含登记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电力等国家机关、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构成;
(二)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所处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并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信访维稳类专家选聘条件:
(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检监察、政法、信访、公安等部门和社会团体中具有丰富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经验、群众工作经验或信访工作经验的人员构成;
(二)应从事信访维稳工作3年以上,并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七条 法学类专家选聘条件:
(一)由人民政法机关、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司法工作、法学教学、法学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构成;
(二)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以上,并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八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原则,向社会征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选聘专家经审核通过,在专家库备案。
第四十九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专家聘期3年。
第五十条 专家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资格:
(一)本人主动请辞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因素不宜承担评审任务的;
(四)其他原因。
第五十一条 专家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在参加咨询、评审工作中泄漏保密事项内容;
(二)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三)受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吉林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